公有標租

【經濟部能源署公告】公有建物公民參與設置太陽光電標租案範本

2023/07/27

一、目的:
為增加公民共同參與太陽光電設置機會,本機關特提供公有建物結合公民參與機制,加強太陽光電與設置區域鏈結共益,建立太陽光電與社區連結,並增加公民對再生能源自主權利,建立公民參與太陽光電之共識,擴大太陽光電社會支持。

二、投標資格:
(一) 投標身分:
1. 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登記之法人(含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合作社組織等)。
2. 外國法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3. 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4. 本標租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二) 開標前與出租機關有法律糾紛或承辦出租機關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三、投標文件領取:
(一) 領標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 OO 年 OO 月 OO 日下午 5 時止(詳標租公告),向本 O 洽詢(聯絡電話 OOOOOO/聯絡人 OOO)。
(二) 領標方式及地點:OOOOOOOOOOOOOO

四、投標文件有效期: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五、投標文件收件地點及截止期限:
(一) 截止投標期限(OO 年 OO 月 OO 日下午 5 時)前,以掛號郵遞(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或寄達 OOO。
(二) 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詳請請參考經濟部能源署公告:

公有建物公民參與設置太陽光電標租案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