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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公告】「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41條

2017/06/23

訂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布機關: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106年06月14日

第  41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得適用下列之容積獎勵: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者,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本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辦理重建者,得於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總樓地板面積建築。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七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重建。但依前款規定辦理者,不得再依本款規定申請放寬建築容積:
  (一)該合法建築物原總樓地板面積建築。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1、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2、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
     3、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且通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4、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法規網址: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