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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公告】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受理申請期間自106年5月22日至106年10月31日止)

2017/05/04

主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受理申請公告,請貴單位惠予協助公告周知,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年5月1日北市產業公字第10631782500號令修正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計畫」名稱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及其規定辦理 。
二、本補助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06年5月22日至106年10月31日止,補助預算總額度為新臺幣350萬元,請貴單位惠予協助公告,詳細申請資訊請參考附件公告文件。 
 
更多資訊,請參考:完整公告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節錄)

 
一、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方式:
(一) 實施期間:本要點實施期間、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預算總額度,公告於本局網站。
(二) 補助對象:於本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能源局同意備案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三) 補助基準:
1.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五千元。
2.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3.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八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 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四)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 陽光電發電設備以新品為限,其全數新品需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
1. 當年或前二年度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活動」,評選合格廠商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2. 登錄於經濟部能源局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網站之高效率類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五)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 申請人應於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計畫書」一式二份向本局申請。
2.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
 
(六) 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
1.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 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補助金額時,本局得依所剩餘額核定補助。
3. 受補助者如欲放棄補助,應於核定補助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局申請放棄補助。
4. 本局應將補助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5.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補助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 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局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7. 補助案件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