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鼓勵民眾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市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 峰瓩(kWp):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量計算單位,指所裝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太陽電池溫度25℃,AM1.5 1,000W/㎡太陽光照射)下額定功率之總和。
(三) 建築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uilding-integrated photovoltaics,縮寫BIPV):指以建築設計手法將具有建材功能之太陽光電模板導入與建築物結合。
三、 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申請人資格: 1、設籍於本市之市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市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但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3、前開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設籍於本市,且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4、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同意備案申請人。
(二) 申請條件:
1、設置於本市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2、同一申請案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申請人應於一百零五年及一百零六年度期間取得權責機關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同意備案(依權責機關同意備案發文日為準)。但於一百零五年度期間已取得本局補助許可者,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4、申請人須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5、申請人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詳情請見 附件資料
地方資訊
【高雄市政府公告】公告一百零六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