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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公告】公告一百零六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2017/01/17

一、為鼓勵產業及民眾發展再生能源,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縣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峰瓩(kWp):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量計算單位,指所裝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太陽電池溫度25℃,AM1.5  1,000W/㎡太陽光照射)下額定功率之總和。
 


三、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3、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4、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5、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為鼓勵產業及民眾發展再生能源,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縣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峰瓩(kWp):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量計算單位,指所裝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太陽電池溫度25℃,AM1.5  1,000W/㎡太陽光照射)下額定功率之總和。
 

三、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3、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4、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5、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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