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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7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2/08)

2017/12/08

106、107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2/08)
 

縣市別計畫名稱補助對象/條件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

 
※ 補助對象:於本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能源局同意備案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 補助基準:
1.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五千元。
2.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3.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八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 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新品為限,其全數新品需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
1. 當年或前二年度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活動」,評選合格廠商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2. 登錄於經濟部能源局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網站之高效率類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106年5月22日至106年10月31日
宜蘭縣

宜蘭縣補助社福機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 補助對象:
宜蘭縣轄內社會福利機構,係指依兒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單位。
 
※ 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總設置容量需為 16kWp 以上,且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用於申請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實際支出。
(三)申請期程自發布日至 106 年 6 月 30 日止;設置期程自核定日至 106 年 10 月 31 日止。

(四)至計畫補助經費用罄止,該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
 
106年6月30日
新北市

106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25度、AM1.5地面平均照度、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設置者: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應為國內團體或自然人。
(三)國內團體:行政法人、國內民間團體(含公司及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四)陽光社區:依「經濟部推動陽光社區補助要點」定義,指於一定區域內之非公有建築物或設施上,設置群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能呈現太陽光電使用意念之永續能源生活區域。 

※ 補助方式
(一)補助條件: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二)補助標準及適用對象 (下列2款,擇一申請)
  1. 陽光社區:於本市非公有建築物或設施上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戶數10戶以上,總設置容量50瓩以上,且每戶設置容量未達30瓩。非住宅用途之建築設置容量合計應低於每申請案總設置容量百分之五十,每瓩補助2萬元,每案最高補助150萬元。
  2. 非屬上述類型,依下列級距補助:
    1. 總設置容量在5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
    2. 總設置容量逾5瓩,且在10瓩以下者,其5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8,000元。
    3. 總設置容量逾10瓩,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6,000元,每案最高補助100萬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 申請人應於106年12月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 獲得補助之申請人放棄補助時,得依排序遞補。
  3. 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補助金額時,本局得依所剩餘額核定補助,申請人如欲撤銷補助,應於核定補助日起10日內書面向本局申請撤銷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4. 本局應將核定結果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5. 同一案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或其他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設置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如總補助經費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超過部分款項本局將不予核撥,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6. 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
  7. 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建築基地屬應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者,或經新北市政府公告之綠能屋頂示範地區之建築物者,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8. 同一設置場址如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8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申請獎勵者,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9. 委由本市5大工業區廠協(促)會辦理統一招租之設置場址,本局得不予核備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10. 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 
106年12月1日
臺南市

106年度
補助設置
太陽光電系統
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定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陽光社區申請案及申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補助案,不在此限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依商業登記法取得商業登記者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 補助標準
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七擇一):
(一) 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 裝置容量未滿一百峰瓩者,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三) 裝置容量達一百峰瓩(含)以上且未滿五百峰瓩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 裝置容量達五百峰瓩(含)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七)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限。
 

※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或須向台電公司繳納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
 

 

106年11月30日
屏東縣

屏東縣政府
106年度
補助建築物
設置太陽光電
系統
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補助對象:於本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取得權責機關同意備案,且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二)補助條件: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
、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3
、設置於本縣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4
、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5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予補助。

 

 

※ 補助標準:
本計畫申請期間,每一申請人以補助一案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
 

※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本縣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 

106年12月31日
金門縣

金門縣政府
一百零六年度
補助建築物設置
太陽光電發電
系統作業要點

 
※ 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3、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4、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5、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設置於本縣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建築物(不含農業設施及畜牧設施等)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2、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申請人應於一百零五年及一百零六年度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但於一百零五年度期間已取得本府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要點補助。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若妨礙自然村或歷史建築物原始景觀時,本府得不予補助。
 
※ 補助標準:
(一)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二)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九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五)本府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一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106年11月30日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補助
哈瑪星地區
建築物設置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類別與標準如下:
(一)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者補助標準如下:
1、申請人如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者含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含太陽能 光電板、支架、維修設施及轉換太陽光電為電能之必要設施,每峰瓩補助設置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2、申請人如為建築物使用人
非為建築物所有權人)者:設置太 陽光電發電系統含太陽能光電板、支架、維修設施及轉換太陽光電為電能之必要設施,每峰瓩補助設置費用一萬元。
3、申請人為領得使用執照一年以上,且戶數達二十戶以上之公寓大廈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含太陽能光電板、支架、維修設施及轉換太陽光電為電能之必要設施,每峰瓩補助設置費用三萬元。
(二)申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每一申請案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三)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三十萬元為限(含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補助及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補助),同一申請人申請補助累積最 高補助金額以五十萬元為限。
(四)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一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 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資格:
1、 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起造人,但公寓大廈得以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名義提出申請。
2、 建築物使用人指已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人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二十年以上之人。
3、 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同意備案申請人。
(二)申請條件:
1、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設置於本市鼓山區桃源里、哨船頭里、壽山里、惠安里、新民里、延平里、維生里、麗興里、峰南里及 登山里等範圍內之合法建築物。
2、 同一申請案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106年03月31日
桃園市
(已申請完畢)

桃園市政府

106年度
推動設置

太陽光電
發電系統

實施計畫

 
※ 申請資格:

1、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 104 年度、105 年度或 106 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2、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既存違章建築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 23 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 104 年度、105 年度或 106 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 5 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20,000 元。
2、設置總容量逾 5 峰瓩,且在 10 峰瓩以下者,其 5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 5 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18,000 元。
3、設置總容量逾 10 峰瓩,其 10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 2 款規定補助;逾 10 峰瓩至 30 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16,000 元。
 
※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設置者)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106年10月31日17時
(已申請完畢)
臺東縣臺東縣政府106年度非公有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補助對象:
於本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105年7月9日(尼伯特風災後)至106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或 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 補助條件: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3、設置於本縣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 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4、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頇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暫不予補助。106年10月1日起經費預算若有餘額得開放前述出租或出借者受理辦理。

※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4、本計畫申請期間,每一申請人以補助一案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

 
106年11月30日
嘉義市
new
106-107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10611日至10711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 補助標準:
(一)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就以下方案擇一申請補助:
(1)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40萬元為限。
(2)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3萬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1.5度以上,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60萬元為限。
(二)倘屬於自用型陽光社區,並同時申請補助時,除前述補助外,其各別設置場址每案場再額外補助新臺幣1萬元。

 
107年11月30日
桃園市
new
桃園市政府107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6年度或107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申請人有數設置地點時,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30峰瓩(含)以下者: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6,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4,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者,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1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2、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者:
(1)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且在100峰瓩以下者,其3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100峰瓩,且在200峰瓩以下者,其1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1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200峰瓩者,其2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2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99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99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3、補助金額依前2款規定計算後有小數點者,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整數。

相關公告網址:
https://goo.gl/WRaUAu
107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