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07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2/08)
縣市別 | 計畫名稱 | 補助對象/條件 |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 | ※ 補助對象:於本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能源局同意備案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 補助基準: 1.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五千元。 2.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3.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八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 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新品為限,其全數新品需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 1. 當年或前二年度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活動」,評選合格廠商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2. 登錄於經濟部能源局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網站之高效率類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 106年5月22日至106年10月31日 |
宜蘭縣 | 宜蘭縣補助社福機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 ※ 補助對象:宜蘭縣轄內社會福利機構,係指依兒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單位。 ※ 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總設置容量需為 16kWp 以上,且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用於申請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實際支出。 (三)申請期程自發布日至 106 年 6 月 30 日止;設置期程自核定日至 106 年 10 月 31 日止。 (四)至計畫補助經費用罄止,該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 | 106年6月30日 |
新北市 | 106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 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25度、AM1.5地面平均照度、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設置者: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應為國內團體或自然人。 (三)國內團體:行政法人、國內民間團體(含公司及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四)陽光社區:依「經濟部推動陽光社區補助要點」定義,指於一定區域內之非公有建築物或設施上,設置群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能呈現太陽光電使用意念之永續能源生活區域。 ※ 補助方式 (一)補助條件: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二)補助標準及適用對象 (下列2款,擇一申請)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 106年12月1日 |
臺南市 | 106年度 |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六)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 106年11月30日 |
屏東縣 | 屏東縣政府 | ※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補助對象:於本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取得權責機關同意備案,且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二)補助條件: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 補助標準: | 106年12月31日 |
金門縣 | 金門縣政府 | ※ 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3、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4、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5、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設置於本縣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建築物(不含農業設施及畜牧設施等)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2、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申請人應於一百零五年及一百零六年度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但於一百零五年度期間已取得本府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要點補助。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若妨礙自然村或歷史建築物原始景觀時,本府得不予補助。 ※ 補助標準: (一)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二)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九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五)本府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一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 106年11月30日 |
高雄市 | 高雄市政府 | ※ 補助類別與標準如下: (一)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者補助標準如下: 1、申請人如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者(含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含太陽能 光電板、支架、維修設施及轉換太陽光電為電能之必要設施),每峰瓩補助設置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二)申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每一申請案補助新臺幣三萬元。2、申請人如為建築物使用人(非為建築物所有權人)者:設置太 陽光電發電系統(含太陽能光電板、支架、維修設施及轉換太陽光電為電能之必要設施),每峰瓩補助設置費用一萬元。 3、申請人為領得使用執照一年以上,且戶數達二十戶以上之公寓大廈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含太陽能光電板、支架、維修設施及轉換太陽光電為電能之必要設施),每峰瓩補助設置費用三萬元。 (三)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三十萬元為限(含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補助及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補助),同一申請人申請補助累積最 高補助金額以五十萬元為限。 (四)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一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 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資格: 1、 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起造人,但公寓大廈得以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名義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2、 建築物使用人指已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人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二十年以上之人。 3、 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同意備案申請人。 1、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設置於本市鼓山區桃源里、哨船頭里、壽山里、惠安里、新民里、延平里、維生里、麗興里、峰南里及 登山里等範圍內之合法建築物。 2、 同一申請案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 106年03月31日 |
桃園市 (已申請完畢) | 桃園市政府106年度 | ※ 申請資格: 1、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 104 年度、105 年度或 106 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2、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既存違章建築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 23 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 104 年度、105 年度或 106 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 5 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20,000 元。 2、設置總容量逾 5 峰瓩,且在 10 峰瓩以下者,其 5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 5 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18,000 元。 3、設置總容量逾 10 峰瓩,其 10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 2 款規定補助;逾 10 峰瓩至 30 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16,000 元。 ※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設置者)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 106年10月31日17時 (已申請完畢) |
臺東縣 | 臺東縣政府106年度非公有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 補助對象: 於本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105年7月9日(尼伯特風災後)至106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或 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 補助條件: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3、設置於本縣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 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4、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頇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暫不予補助。106年10月1日起經費預算若有餘額得開放前述出租或出借者受理辦理。 ※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4、本計畫申請期間,每一申請人以補助一案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 | 106年11月30日 |
嘉義市 new | 106-107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 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 補助標準: (一)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就以下方案擇一申請補助: (1)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40萬元為限。 (2)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3萬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1.5度以上,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60萬元為限。 (二)倘屬於自用型陽光社區,並同時申請補助時,除前述補助外,其各別設置場址每案場再額外補助新臺幣1萬元。 | 107年11月30日 |
桃園市 new | 桃園市政府107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 補助對象: 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6年度或107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申請人有數設置地點時,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30峰瓩(含)以下者: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6,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4,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者,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1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2、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者: (1)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且在100峰瓩以下者,其3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100峰瓩,且在200峰瓩以下者,其1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1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200峰瓩者,其2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2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99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99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3、補助金額依前2款規定計算後有小數點者,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整數。 相關公告網址:https://goo.gl/WRaUAu | 107年0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