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別 |
計畫名稱 |
補助相關條件 |
新北市 |
新北市政府113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一、 補助對象: (一)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點排除機關學校),並於112年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或113年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二)同一設置場址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當年度至多僅能申請補助1案。 二、補助標準: (一)總設置容量在10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二)總設置容量逾10瓩,且在30瓩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 (三)總設置容量逾30瓩者,其3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3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詳情請見新北市政府網址連結.pdf: |
嘉義市 |
嘉義市政府113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綠能城市、低碳嘉園」之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且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
三、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總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整。 (二)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府)核發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就以下項目申請補助: 1、 併聯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2、 陽光社區第一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同時申請補助,除前述併聯型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3仟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額外補助金額,以新臺幣3萬元為限。 3、 陽光社區第二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同時申請補助,除2 前述併聯型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5仟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額外補助金額,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詳情請見嘉義市政府網址連結.pdf: |
金門縣 |
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
一、目的: 為鼓勵產業及民眾發展再生能源,於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縣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合法設立登記之商業或公司及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2、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3、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4、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 (二)申請條件: 1、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不含農業設施及畜牧設施等),工廠則依工廠登記範圍之建物屋頂範圍內為限。但合法建築物屋頂存有違章建物於1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築管理單位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核發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場址之違章建築諮詢表同意備案者,不在此限。 2、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申請人應於一零八年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若妨礙自然村或歷史建築物原始景觀時及,本府得不予補助。7、補助系統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登錄有效期內之高效能模組。
詳情請見金門縣政府建設處網址連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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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3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一、目的: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及團體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滿足以下條件者: (一)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陽光社區申請案、申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補助案,不在此限)。 (二)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如附表一)為限。 (三)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屬集合式大樓、寺廟、社區、協會、非營利團體。
三、 補助標準: 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八擇一): (一)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核發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三)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3 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四)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1.5度以上,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限。 (五)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六)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七)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八)協會及非營利團體補助: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屬協會、非營利團體,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核發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詳情請見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址連結.pdf: |
高雄市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三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一、目的: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三、 補助建築物類別與標準:
詳情請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網址連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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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
台北市113年度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期間及經費總額、補助條件、補助標準。 |
一、申請人應為太陽光電設備所有權人且具下列條件者:
二、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標準:
三、補助經費總額: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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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 |
台東縣113年度屋頂設置太陽能系統補助 |
一、目的: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三、 補助標準: (二)若申請補助場址為連續相連之兩棟建築物(含)以上且屬同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者,視為同一場址,合併計算為一案。
詳情請見臺東縣再生能源資訊網網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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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資訊
113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
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