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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並自112年6月30日生效

2023/07/20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方式如下:
(一)實施期間:本要點實施期間、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預算總額度,公告於本局網站。

(二)申請人應為太陽光電設備所有權人且具下列條件者:
1. 建築物所有權人(自然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宗教寺廟等)。
2. 取得前目建築物所有權人出租整棟建物(含屋頂)供營業使用者(辦妥公司、商
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須檢附全棟建物租賃契約。
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
4.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計低於百分之五十之合法建
築物。
5. 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案資格者提出申請
補助。所稱「棟」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規定「以
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三)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


三、補助標準:
(一)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
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三)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
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
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四)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
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外集資,且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
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案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五)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
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
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
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六)實際支用費用包含太陽光電模組、模組架台、直流接線箱﹙含保護裝置﹚、變流器
(換流器)、交流配電箱、蓄電池﹙含架台﹚與充放電控制器、配電材料、遠端發電
監測(含展示設備)、規劃設計監造、證照及簽證、安裝施工及基礎工事費等。

(七)補助經費用途為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
發電設備之使用範圍以新品為限,並應於申請時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
1. 當年或前二年度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活動」,評選合格
廠商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2. 符合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同意備案文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2年06月30日生效。

提高每案補助額度:上限150萬元。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連結: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

相關附件請見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