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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第3點及第4點 (自112年1月19日生效)

2023/02/08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方式如下:
(一) 實施期間:本要點實施期間、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預算總額度,公告於本局網站。

 

(二)申請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本市轄內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計低於百分之五十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

2.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案資格者提出申請補助。所稱「棟」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規定「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三) 補助基準:
1.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3.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 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外集資,且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5. 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址連結:
112年度本局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期間及額度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連結: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