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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公告】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公告

2022/03/21

一、目的:
高雄市政府積極響應中央漁電共生推動政策,並訂定明(111)年年底達成本市漁電共生 210MW 設置量目標。漁業為本市重要產業之一,漁電共生之推動,須秉持「漁業為本,綠電加值」之精神,兼顧當地漁業發展及漁民支持,避免因漁電共生之推動,造成漁業發展之不良影響,同時考量台電饋線資源有限及目前漁民大多處於觀望態度,經本府與能源局及台電公司協調,以茄萣、湖內區饋線容量較為充裕之二處行政區,以專案方式請台電公司先行提供饋線容量約 30MW(實際饋線代號、餘裕量詳如附件一),並由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透過本計畫訂定廠商遴選標準,協助受輔導者遂行相關行政流程,完成建立示範案,以利未來大型案場推動,並可精準掌握案場推定期程,同時確保案場品質,號召民眾一同響應,加速本市漁電共生之推動,期透過本計畫達成效益如次:

(一)協助漁業轉型,除養殖收入,並透過發電收入支付土地租金,穩定漁民生計,同時達到一地多用利用及智慧養殖加值效益。
(二)創造太陽光電產業內需市場,活絡商機。
(三)配合政府能源轉型及再生能源之推動政策。 盼透過本計畫的推動,責成輔導業者履行相關義務,輔導業者與漁民、地主相互合作辦法以雙方簽約議訂之各項契約事項為準。

 

二、本計畫範圍:
本市湖內區及茄萣區法規允許設置漁電共生之區域,配合台電公司保留本市饋線餘裕量可併網範圍(詳如附件一)。

 

三、 申請資格:

(一)申請者應具備以下之身分資格:
1. 第一類: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
2. 第二類: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從事與水產養殖業、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能源技術服務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及發電業相關之法人、協會、公(工)會、公司。

(二)第二類具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專案輔導業者。
1.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本計畫,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之限制。
2.若有屬經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業者,於第103條所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本計畫。

 


四、申請作業流程:

(一)投資計畫書收件期限與地點
1. 公告期間:本府將另行於漁電共生資訊平台公告
(https://solaraquaculture.kcg.gov.tw/)。

2. 資格審查及遴選會議時間:本府將另行通知申請業者。

3. 截止日期:本府將另行公告


詳情請見高雄市政府電子公文:
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
詳請請見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要點連結
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PDF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