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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公告】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2021/06/10

一、目的:

為鼓勵產業及民眾發展再生能源,於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 發電系統,推動本縣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 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標準:

(一)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 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 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 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 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四)本府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 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三、補助對象:

(一)申請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3、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4、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非屬建築物 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 所有權人。

5、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不含農業設施及 畜牧設施等),工廠則依工廠登記範圍之建物屋頂範圍內為限。

2、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申請人應於一百零八年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規定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 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若妨礙自然村或歷史建築物原始景 觀時,本府得不予補助。

6、補助系統限經濟部能源局登錄有效期內之高效能模組

 

四、相關連結: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

 

五、聯繫窗口: 08-2318823#62392 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