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09年12月31日經能字第10904606840號;農漁字第1091227141號
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公告「彰化縣及雲林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彰化縣及雲林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 條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 公告地區: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彰化縣及雲林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
合綠能之區位範圍,總面積787.08 公頃(如清冊及附圖)。
二、彰化縣及雲林縣公告範圍及面積如下:
(一) 彰化縣:大城鄉部分地區,面積共107.96 公頃;其中涉及海岸管理法之區域計有面
積38.62 公頃。(二) 雲林縣:台西鄉部分地區,面積共679.12 公頃;全面積均涉及海岸管理法之區域。
三、 本公告生效日起,由彰化縣政府及雲林縣政府受理容許使用、同意備案及籌設許可等
事宜;惟前開涉及海岸管理法之部分區域,俟經濟部檢具漁電共生專區海岸利用管理
可行性規劃報告,經內政部認定符合「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免申請許可,始得受理。
四、 另旨揭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涉及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相關訊
息,請至www.sfea.org.tw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