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告

109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

2020/07/17

縣市別 計畫名稱 補助相關條件 申請期限(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宜蘭縣

宜蘭縣補助社福機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綠能產業與本縣社會福利機構跨域合作與結合,以創新方式擴大綠色能源之普及性,讓全民共享綠色能源所帶來的綠益,同時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達到提升社會福利之收入及能源弱勢扶助等多元效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宜蘭縣轄內財團法人(公、私立)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單位。
(二)宜蘭縣轄內依合作社法、社會團體法人及相關法規設立,並實際推動社會福利服務之合作社或社團法人組織。

三、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總設置容量需為16kWp以上,且以新臺幣95萬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用於申請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實際支出。

四、截止申請期限:

本補助案受理申請期程自發布日至109年6月30日止;執行計畫期程自核定日至109年11月15日止,至計畫補助經費用罄止,該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

五、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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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109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受理申請公告

一、目的:

為鼓勵於臺北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於臺北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三、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3.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補助經費用途為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使用範圍以新品為限,並應於申請時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
1.當年或前二年度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活動」,評選合格廠商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2.符合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同意備案文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五、截止申請期限:

本補助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09年7月15日至109年11月30日止,本年度補助預算總額度為新臺幣2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總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六、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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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109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於新北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1.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8年度或109年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2.同一設置場址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案。

三、補助標準:

1.總設置容量在10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2.總設置容量逾10峰瓩,且在30峰瓩以下者,其峰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
3.總設置容量逾30峰瓩者,其3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五、截止申請期限:
申請人應於109年4月15日9時至109年5月15日17時前填妥申請書1份向本局申請,申請補助金額總計如低於補助經費額度,依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逾補助經費額度,將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

六、聯絡窗口:
電話:02-29603456分機5263 張先生
傳真:02-29673415
電子郵件:af2260@ntpc.gov.tw


七、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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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109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計畫

一、補助目標:

為鼓勵桃園市民眾及用電大戶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儲能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美麗願景,營造優質的居住型態,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系統設置技術與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一)補助資格: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8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取得本府設備登記之設置者。同一申請人(如申請人為法人,負責人如為同一人者亦視為同一申請人)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二)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30峰瓩(含)以下者: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5,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者,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1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4,000元,每案最高補助13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13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府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2.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者:

 (1)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且在100峰瓩以下者,其3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2,5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100峰瓩,且在200峰瓩以下者,其1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1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1,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200峰瓩者,其2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2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500元,每案最高補助55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55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府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3.補助金額依前2款規定計算後有小數點者,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整數。

 4.補助範圍係設置者(申請人)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三、受理期間及條件:

(1)第一階段(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9年1月10日9時至109年4月10日17時前申請。

(2)第二階段(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9年7月1日9時至109年8月31日17時前申請。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桃園市政府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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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新竹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新竹縣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1.個案獨立型: 本縣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另偏遠地區(峨眉鄉、尖石鄉、五峰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本府優先保留20萬元額度予該偏遠地區申請使用。
  (1) 總設置容量在5kWp以下者,每kWp(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法,以下同)補助新臺幣5仟元。
  (2) 總設置容量逾5kWp者,逾5kWp部分,每kWp補助新臺幣4仟元。
  (3) 每案最高補助5萬元。
2.公民電廠:以公民為主體,自主性設立相關組織,透過集體出資、付出勞力、物資或資源等方式,取得一定所有權或股權,並參與電廠之營運。
  (1) 總設置容量在5kWp以下者,每kWp補助新臺幣6仟元。
  (2) 總設置容量逾5kWp,且在10kWp以下者,逾5kWp部分,每kWp補助新臺幣5仟元。
  (3) 總設置容量逾10kWp,逾10kWp部分,每kWp補助新臺幣4仟元。
  (4) 每案最高補助10萬元。

三、截止申請期限:

1.自公告起至109年9月30日止,向本府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 補助期間屆滿前,本府得視補助款餘額,於本府產業發展處網站公告提前終止補助或延長補助期間。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新竹縣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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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臺中市政府109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補助目標:

為鼓勵市民於臺中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針對於屋頂面積較小,未達有規模經濟之設置者,補助其設置費用,以建立分散式發電,避免電力因長途輸送造成的損耗,降低電力負戴,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環境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1.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2.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3.公民電廠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可依下列費用申請補助,每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整。
     (1)台灣電力公司向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原則全額補助。
     (2)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4.陽光社區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申請本類型補助應同時3戶(含)以上,一起送件並提出申請,未同時提出申請不予補助,依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予以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5.本計畫之補助款用罄,即停止補助,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三、受理期間及條件:

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補助,至補助款用罄為止,截至109年7月31日止,申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預核撥金額已達新台幣1,159萬。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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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雲林縣政府推動社區設置再生能源示範補助提案徵選計畫

一、目的:

為引導推動社區再生能源電廠設置意願,公開徵選示範補助社區或集合式公寓大廈提案建置太陽光電設備,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
2.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
3.依財團法人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等民間團體單位。

三、補助方式及項目:

1.補助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每案場1瓩補助新台幣1萬元,並以10萬元為上限,作為自用發電示範案場建置補助。
2.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包含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及設置該機組所需之必要設施。

四、截止申請期限:

自本計畫公布日起至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前,檢具提案應備相關文件以郵遞(以郵戳為憑)或親送(含委託他人)方式向本府綠能推動專案辦公室提案申請。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五、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雲林縣再生能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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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108-109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嘉義市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綠能城市、低碳嘉園」之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於嘉義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

三、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總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整。
(二)於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1 月 30 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就以下方案擇一申請補助:
1、 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 1 峰瓩以上,並裝設每峰瓩 1.5 度以上之儲能設備容量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3 萬元,不足 1 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60 萬元為限。
2、 併聯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 1 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3 仟元,不足 1 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 萬元為限。本項目補助金額以400 萬元為限,本府得視需要調整。
(二)陽光社區:
1、 第一型:倘屬於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申請補助時,除前述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再額外補助新臺幣 9 仟元。
2、 第二型:倘屬於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申請補助時,除前述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再額外補助新臺幣 1 萬 2 仟元。
(三)儲能設備:已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核發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設置儲能設備容量每度補助新臺幣 5 仟元,不足 1 度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5 萬元為限。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

詳見公告
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零九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補助目標:

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臺南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臺南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含自用型及儲能型),或須向台電公司繳納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
本計畫補助方式及適用對象,說明如下: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擇一):
(一)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裝置容量未滿一百峰瓩者,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三)裝置容量達一百峰瓩(含)以上且未滿五百峰瓩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裝置容量達五百峰瓩(含)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1.5度以上,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六)追日型太陽光電系統:如屬全額躉售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如屬自用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如屬儲能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七)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八)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九)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十)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限。

三、受理期間及條件:

公告補助期限至109年11月30日止。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公告

詳見公告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九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補助目標:
為鼓勵民眾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市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 建築,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一)獨棟建築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 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 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 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 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款規定之標準採 二倍計算。
1、 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檢附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者。
2、 申請人為領得使用執照三年以上,且戶數達二十戶以上之公寓大 廈者(不包含透天式集合住宅)。
(五)前款建築物類別如符合二款以上之申請案,該申請案依補助標準 較高者計算。
(六)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 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 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三、受理期間及條件:
公告補助期限是109年3月20日至109年10月30日止。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公告

 

詳見公告
屏東縣 109年度補助設置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屏東縣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一)於屏東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
(二)於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本府同意備案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三、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本計畫補助總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整。
(二)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
      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整,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 1.5 度以上,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四、截止申請期限:
申請人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五、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公告

 

詳見公告
 臺東縣  臺東縣政府109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補助目標:
臺東縣政府於106至108年每年度各編列800萬元辦理「屋頂綠能,照耀臺東」計畫,業已截止,縣府為持續鼓勵綠能發電,積極爭取花東基金,經饒縣長及縣府團隊之努力,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臺東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第三期計畫,縣府確定於109至112年每年度各編列600萬元辦理「東方屋頂,陽光發電」計畫,以補助本縣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本計畫今年度編列600萬元辦理,本府將以收件戳章為編列補助號碼,再依申請補助號碼之順序審查,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即停止補助,請大家踴躍申請。本計畫為鼓勵臺東全民參與綠能發電,今年度放寬補助條件: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上,其使用用途無限制,即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倉庫、農舍、工廠、屠宰場……等用途,皆可申請補助。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為配合國發會核定經費,今年度補助標準有所調整如下:
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一) 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 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
(四)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受理期間及條件:

申請對象為臺東縣合法私有建築物、凡於108年1月1日起至今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及完成設備登記之設置者,得於即日起公告開放申請至109年11月30日止,備齊相關文件向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申辦太陽光電補助相關作業。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臺東縣政府公告

 詳見公告
金門縣  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 

 一、補助目標:
為鼓勵產業及民眾發展再生能源,於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縣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一)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四)本府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三、受理期間及條件:
公告補助期限至109年11月30日止。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公告

 詳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