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告

108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8/09/03)

2019/09/03

108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8/09/03)
 

縣市別 計畫名稱 補助對象/條件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嘉義市政府

 

 

108-109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補助目標: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綠能城市、低碳嘉園」之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

三、相關公告:

點擊下載 嘉義市政府公告

點擊下載 補助申請資料

請見公告

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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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宜蘭縣補助社福機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一、補助目標: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綠能產業與本縣社會福利機構跨域合作與結合,以創新方式擴大綠色能源之普及性,讓全民共享綠色能源所帶來的綠益,同時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達到提升社會福利之收入及能源弱勢扶助等多元效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宜蘭縣轄內財團法人(公、私立)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單位。

三、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總設置容量需為16kWp以上,且以新臺幣玖拾伍萬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用於申請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實際支出。

(三)申請期程自發布日至108年5月31日止;執行計畫期程自核定日至108年10月31日止,至計畫補助經費用罄止,該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

四、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文件(附件1)

1.所提計畫須已經申請單位與綠能相關產業合作對象完成簽署協議,申請單位與計畫合作單位簽署之合作協議書(非僅合作意向書),需載明各參與方在合作計畫中所負基本權利義務(20年)。

2.申請案之申請單位及其合作對象,雙方皆須依法設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設置場所建築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應為申請單位名稱,若所有權人非申請單位,應檢附載明設置期程之建物使用同意書,並於同意書說明申請單位與所有權人之關係。

4.申請補助之同一或類似計畫書未獲其他機關補助。

5.依據審計部台灣省宜蘭縣審計室建議事項,為確認民間團體會務運作是否正常,申請單位於申請文件須檢具「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狀況自我檢核表」,並將檢核結果納入申請審查標準。

(二)成果文件(附件2)

1.申請補助之設施需依「建築法」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或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辦理、或經本縣建築權責單位核備之證明文件。

2.於宜蘭縣轄內合法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108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並完成併聯掛錶。

(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3)

1.受補助單位應自正式運轉日起3年內記錄使用狀況,並於每年1、7各月之15日前完成前半年紀錄後,送交予本局備查。

五、申請作業程序:

(一)書面審查:申請人應於108年5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採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左側裝訂)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郵寄封面請註明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二)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三)為瞭解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當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108年10月31日為原則,若因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45日,並以1次為限。

六、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一)經審核通過本次補助者本局將發文通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日起三週內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局同意(若無須修正則免),並請於辦理期程內完成設備設置

(二)經費撥付方式:

1.第一期補助款:計畫核定後,檢具第一期款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2.計畫執行完成後15日內(至遲於108年11月15日前;若申請展延經核備者,則依核定展延期限計算)檢送竣工證明表乙份、成果報告書2份、光碟(電子檔)乙份、全案原始憑證正本(含自籌經費部分)、支出明細表等相關成果資料至局。

3.第二期補助款:經現勘確認設備裝設完成與成果文件無異後,另函請申請單位檢具第二期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三)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核定之總經費(含自籌款),本局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申請內容辦理,提報計畫時請載明計畫期程,經查若有設置、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未符合進度、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得不予補助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配合執行設置完成後經本局給予補助款之日起五年內之示範展示,並同意本局將受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計、圖像、模型運用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太陽能光電之目的。

(三)核定申請案之申請單位,應配合本局低碳節能計畫輔導,落實低碳、節能之改善及行動實作,實作所需經費可另申請本局相關計畫之補助。

(四)受補助申請案應於設備登記5年內接受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電話或實地抽查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查驗有違反規定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違者逕予撤銷,並追繳原補助款。

(五)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六)受補助之單位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不得拆除或停用;有意變更者應向本局報備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或變更,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若有因變更設備所衍生之損失概由申請者自負。另如有因違反其他法令而造成設備拆除之情形,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七)承上,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單位發生變更或因故無法持續維管時,原設置單位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單位;若原設置單位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八)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該項經費,或應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九)申請編列經費及計畫未規定者皆依「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要點」辦理。

八、相關公告:

點擊網址:https://reurl.cc/W9r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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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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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受理申請公告

詳見於:108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受理申請公告

公告網址:https://is.gd/VuLU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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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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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108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補助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市民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針對於屋頂面積較小,未達有規模經濟之設置者,補助其設置費用,以建立分散式發電,避免電力因長途輸送造成的損耗,降低電力負戴,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環境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1.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170萬元整。
2.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千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300萬元整。
3.公民電廠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可依下列費用申請補助,每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整,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100萬元整。
(1)台灣電力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原則全額補助。
(2)每峰瓩補助新臺幣8千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4.本計畫總經費共計新臺幣570萬元整,本局得依當年度各補助項目申請情況,流用各補助項目總經費之權利;各補助項目之補助款用罄,將停止補助,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三、受理期間:

自108年4月29日(星期一)上午8時起開始受理申請補助。

四、收件位置:
1.親送:臺中市政府新市政大樓 惠中樓5樓 經濟發展局 公用事業科 (近惠中路)
2.郵寄:請寄至 40701 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5樓 公用事業科 收 (請於空白處註記:申請太陽能光電補助)

五、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https://www.economic.taichung.gov.tw/1261663/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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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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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見於: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本補助計畫自106年起連續三年各編列800萬,今年度為最後一年,請大家踴躍申請。詳情請至臺東縣政府網站便民服務下載表單或電洽縣府財經處工商管理科王小姐,電話:089-3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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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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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見於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公告網址:https://reurl.cc/vvA2L
 
(108年4月1日9時至108年4月30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1份向本局申請,申請補助金額總計如低於補助經費額度,依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逾補助經費額度,將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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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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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見於: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公告網址:https://goo.gl/wX5hxe
108年11月30日 
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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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108年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
桃園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補助計畫開跑,增加補助儲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99萬

一、補助目標:

為持續推動綠能政策,推廣再生能源提高綠電比例,市府於今(108)年度持續辦理再生能源補助計畫,編列3,000萬元補助本市民眾及團體。除針對私有合法建築物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外,亦增加儲能設備補助,以鼓勵本市民眾、工廠採多樣化能源管理及使用,期待打造低碳城市之美麗願景,營造優質的居住型態,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系統設置技術與發展。
桃園市自104年起編列相關經費鼓勵民眾於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至今已邁入第5年,104年至107年共計補助190案,裝置容量達17.32MW,預估年發電量約1,645萬度,約可供應4,524戶家庭之年用電量,年減碳量約8,702公噸。期透過獎勵補助機制,以提升市民增設再生能源及儲能設備之誘因,落實能源轉型。
 
二、受理期間:

有關「太陽光電系統補助」部分,為避免發生申請人搶先掛件及案件申請後無法順利完工請款等問題,本年度之補助將分為「兩階段」受理申請,第一階段(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1月10日至3月10日前申請;第二階段(1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前申請,各階段之申請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受補助對象。
另有關「儲能設備補助」部分,將依據設備取得的方式不同,提供設備補助及發電量補助兩種方案供申請人選擇。該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為108年1月10日至8月31日。前述相關申請資格及辦法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最新消息」查詢。

三、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https://goo.gl/iRLF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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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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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一、受理期間:

本計畫自108年3月8日開始接受申請。旨揭內容如附件,可至本局建築管理處網站下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高雄之光宜居之城http://build.kcg.gov.tw/solarkcg/index.aspx?au_id=3021),申請書未依本計畫格式提出申請者,逕以退件,不得補正。

二、收件位置:

備齊相關文件,逕至工務局申辦或郵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並於信封註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收件順序以本局收文戳及文號為憑。不接受提前送件。

三、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旨揭計畫本年度公務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https://goo.gl/JqD8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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