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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

2025/05/09

縣市別 計畫名稱 補助相關條件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如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114年補助經費總額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二、補助經費總額:新臺幣1,000萬元整。

三、申請人應為太陽光電設備所有權人且具下列條件者: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自然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宗教寺廟法人等)。

(二)取得前目建築物所有權人出租整棟建物(含屋頂)供營業使用者(辦妥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須檢附全棟建物租賃契約。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

(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計低於百分之五十之合法建築物。

(五)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案資格者提出申請補助。所稱「棟」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規定「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標準:

(一)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三)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四)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或非政府組織,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申請人以外自然人、法人集資認購,且每一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五)如申請補助對象其設置設備用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自發自用),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六)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五、相關資訊: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下載詳閱。

六、洽詢電話:02-2720-8889#3009 (聯絡人: 康小姐)。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4年02月07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網址連結:https://reurl.cc/74Qkml

彰化縣

彰化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計畫

一、法規依據:彰化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計畫。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

三、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四、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000萬元。

六、本計畫以先到先審為原則(以本府收文時間為憑),本年度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府得停止補助之申請。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3年12月10日至114年12月1日止。

詳情請見彰化縣政府網址連結:https://reurl.cc/26GLGE

台南市

114年度補助太陽光電實施計畫

一、114年屋頂型光電補助,每瓩(kW)可獲補助5千元至2萬元,最高補助金額達20萬元至50萬元,

二、為配合綠能宜居永續生活的趨勢,加強推動家用光儲及鼓勵社區居民共同設立光電,儲能型補助加碼至每瓩(kW)補助2萬元,最高補助金額達35萬元

三、陽光社區型每瓩(kW)補助8千元至1萬2千5百元,最高補助金額達25萬元至50萬元,所產生之電能可供自行使用或售出。

四、補助期限截至今年11月30日止,歡迎市民把握機會踴躍申請。

五、相關申請資訊與詳細補助計畫已公告於【臺南陽光電城資訊網】(https://reip.tainan.gov.tw/最新消息/訊息公告/補助計畫),有意申請者可至網站查詢,或撥打經發局能源科專線06-6351458洽詢。

台東縣

114年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補助

一、自114年1月3日起開放申請至10月31日止,縣府將以收件戳章為編列補助順序,再依序審查,每案最高10萬,預算不足或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二、補助對象為於臺東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111年1月1日後取得權責機關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即設置者)。

(一)每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整。

(二)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整。

三、詳情請至臺東縣政府再生能源資訊網下載表單或電洽縣府財經處綠能推動辦公室黃小姐,電話:089-343512

屏東縣 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屏東縣政府為鼓勵縣民及企業於本縣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特編列150萬元補助款,自即日起至114年7月31日前受理申請補助,並依收文順序審查,預算不足或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一、補助對象:
(一) 設籍於本縣(申請人之身分證住址須為屏東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於本縣轄內自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
(二) 在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權責機關同意備案,且於114年6月30日前完成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二、補助標準:
本計畫申請期間,每一申請人以補助一案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按比率補助,補助金額核計至整數,小數點以下捨棄,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證明文件。
(三)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四)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五)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款領據。
(六)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七) 切結書。
(八)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四、詳情請下載表單或電洽縣府工商科 電話(08)7320415 分機3315

桃園市

桃園市114年住商型(低壓用戶)智慧儲能補助計畫

一、補助資格:

(一) 於本市轄內已完成或規劃建置儲能設備使用之低壓用電戶,且須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同一設置者(申請人)申請本計畫補助每年以1案為限。

二、設置方案及補助標準:

(一)設置方案:本計畫補助之儲能設備,應併接於既設用電場所(表後),進行負載調整之儲能設備;另設置者得視需求,加裝能源管理系統(擴設或新設皆可)及電動車充電設備。

(二)補助標準:

1、設置儲能設備及能源管理系統,儲能設備每kWh補助新台幣1萬2,000元,每案最高補助上限為新台幣30萬元;補助社區者每kWh補助新台幣1萬3,000元,每案最高補助上限為新台幣40萬元。

2、如新設或擴設能源管理系統,至多得再增加10萬元。

3、如有新設電動車充電設備,除按照(1)款及(2)款額度補助外,至多得再增加10萬元。

4、新設或擴設能源管理系統之功能,至少須包含用電場所用電可視化;如屬電力用戶(契約容量)者,須再包含用電場所經常需量管理、調控及預測。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114年1月6日至114年7月31日下午5時。

(二)採書面申請:備妥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請郵寄或親送至桃園市政府經濟展局,地址:33001桃園市縣府路1號7樓(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

(三)受理方式:依符合補助資格之設置者(申請人)送達申請之收件日期依序申請補助,如補助經費用罄即不受理。

四、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114年住商型(低壓用戶)智慧儲能補助計畫」,相關申請文件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之補助專區下載。

五、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聯絡人:陳筠心;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5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