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107年1月1日生效

2018/01/08

發展再生能源已經成為全球各國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重要對策之一。為加速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設置普及化,經濟部能源局制訂再生能源固定收購電價制度(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提供固定優惠費率,保障收購再生能源所生產之電力二十年。目前主要收購類型如下:

  1. 全額售電:白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全部賣給台電,家中用電則向台電購電供應。
  2. 餘電售電:白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優先提供住家用電使用,若有餘電則賣給台電,發電量不足時,則向台電購電供應。

 

107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非高效能)
 
 再生能源類別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非高效能
 第一期上限費率 
(元/度)

非高效能
 第二期上限費率 
(元/度)

太陽光電屋頂型
1瓩以上
不及20瓩
5.87445.7493
20瓩以上
不及100瓩
4.79064.6885
100瓩以上
不及500瓩
4.45644.3636
500瓩以上4.32644.2429
地面型1瓩以上4.37854.2943

水面型
(浮力式)

1瓩以上4.77234.6901


107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高效能)
 
 再生能源類別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高效能
 第一期上限費率 
(元/度)

高效能
 第二期上限費率 
(元/度)

太陽光電屋頂型
1瓩以上
不及20瓩
6.22696.0943
20瓩以上
不及100瓩
5.07804.9698
100瓩以上
不及500瓩
4.72384.6254
500瓩以上4.58604.4975
地面型1瓩以上4.64124.5520

水面型
(浮力式)

1瓩以上5.05864.9715


107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綠能屋頂)
再生能源類別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綠能屋頂
 第一期上限費率 
(元/度)

綠能屋頂
 第二期上限費率 
(元/度)

太陽光電屋頂型
1瓩以上
不及20瓩
6.41376.2771
20瓩以上
不及100瓩
5.23035.1189
100瓩以上
不及500瓩
4.86554.7642
500瓩以上4.72364.6324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情形加成百分之十五。但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部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情形加成百分之四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北部地區(包含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且躉購費率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之上限費率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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