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0603008180號
主旨:訂定「自用發電設備能源效率」,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
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電業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自用發電設備能源效率標準」,依下列標準,擇一適用:
一、淨熱效率為43%,計算公式: (毛發電總熱值- 廠內用電總熱值)/燃
料投入總熱值(LHV)。
二、總熱效率為52%且有效熱能比率不低於20%。
(一)總熱效率計算公式:(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燃料投入總
熱值(LHV)。
(二)有效熱能比率計算公式:有效熱能產出/(有效熱能產出+ 有效電
能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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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經濟部公告】訂定「自用發電設備能源效率」
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