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農業部公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2023/12/14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近年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推動,農業主管機關對於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案件,秉持不影響農漁民權益、農漁業發展及生態棲地環境的前提下逐步推動,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本辦法之規定,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並撥交所收取之二分之一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以作為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為加速國家能源政策推動,降低太陽光電設施對周遭環境影響疑慮,並提高地方參與意願,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二分之一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屬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提列六成供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所在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作為當地農地管理、農村建設、循環農業、環境教育及地方創生等農業發展所需之用,以實質回饋當地所需,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

詳細條文修正說明

11200770100-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