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躉購費率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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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成項目
倘其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規定加成計算(1+加成比例),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計算之。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參與經濟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三。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設置於臺東縣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八。

額外費率項目
依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者,其額外費率依「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規定之提撥費率。

2.依電業法有關電力開發協助金之相關規定,裝置容量達二萬瓩以上之太陽光電提撥費率為0.006元/度。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規定者,加計額外費率。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符合「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以後之試驗要求),並於該證書有效期間內出廠之太陽光電模組,加計額外費率。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或「推動民間團體於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示範補助作業要點」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或偏遠地區者,加計額外費率。但同時符合原住民地區及偏遠地區者,不累積加計額外費率。

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用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加計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費率。

1.根據「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依輸電級或配電級繳納均化併網單價費用者,加計加強電力網額外費率。

2.根據「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繳納輸電級或配電級均化併網單價費用者,參照前述計費方式之電壓等級、容量級距劃分及累進計算方式,加計加強電力網額外費率;同時根據「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與「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繳納配電級均化併網單價費用及併網工程費者,依所屬裝置容量乘以加強電力網額外費率後,再除以總裝置容量之平均值(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四位),加計加強電力網額外費率。

1.根據「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繳納併網工程費者,加計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工程費額外費率。

2.根據「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繳納併網工程費者,參照前述計費方式之電壓等級、容量級距劃分及累進計算方式,依所屬裝置容量乘以本表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工程費額外費率後,再除以總裝置容量之平均值(以四捨五入至取小數點後第四位),加計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工程費額外費率。

1.置容量一萬瓩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一零七五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五三八元。

2.裝置容量五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併聯六十九千伏以上之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一零七五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五三八元。

3. 本款修正條文生效日前已完工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依前目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於首次取得籌設許可前已完工者,則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一地兩用
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土地使用目的,非附屬於既有建築物或設施,依相關法規免請領雜項執照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起依建築法領得使用執照,且符合以下情形之屋頂型或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加計額外費率。

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農業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加計一地兩用型態額外費率。

經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其要求規範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適用地面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

經中央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作業參考手冊」規範之「一般戶外運動場增建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或「空地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施作類型,於學校設置光電運動場者,適用地面型費率加計學校光電運動場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學校光電運動場符合前開規定並施作金屬浪板者,再加計金屬浪板額外費率。

併聯輸配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
併聯輸配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分別加計不同態樣之輸電線路長度公里數(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三位)乘以輸電線路額外費率(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四位)。輸電線路長度確認方式如下:

1.升壓站設置者:升壓站設置者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查驗時確認之輸電線路長度。

2.升壓站租用者:升壓站設置者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查驗時確認之輸電線路長度;若升壓站設置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尚未竣工查驗,則於升壓站設置者竣工查驗並確認輸電線路長度後,溯及反映輸電線路之額外費率。

註1.本網頁之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躉購費率應以台電公司之電能購售契約為主。
註2.本網頁之試算係依據經濟部111年7月12日正式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經能字第11104602970號)所設計。
註3.若有躉購費率相關問題,請諮詢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研究辦公室,電話:(02)8978-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