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光鐸獎

為擴大推動太陽光電政策,提供太陽光電應用優良案例示範與金融業創新金融模式,帶動國內系統設置使用意願,特舉辦「第十一屆優良太陽光電系統光鐸獎」,將透過公平公正的審查機制來評選優質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金融服務業,藉此優化國內太陽光電設置環境,強化產業國際市場競爭力。

 

2024年第十一屆光鐸獎報名資訊,敬請自行下載,謝謝

第十一屆光鐸獎-報名須知.pdf

第十一屆優良太陽光電系統-優良一地多用獎-報名表.doc

第十一屆優良太陽光電系統-優良地面型系統獎-報名表.doc

第十一屆優良太陽光電系統-優良金融服務獎-報名表.doc

第十一屆優良太陽光電系統-優良屋頂型系統獎-報名表.doc

 

【報名須知】

(一)、報名截止時間: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二) 補件截止 : 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二)、受理窗口:

有關本活動之報名與諮詢,請洽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第十一屆優良太陽光電系統光鐸獎」王小姐。

E-mail:

sunny008@pida.org.tw

電 話:

(02)2396-7780(ext.823)

傳 真:

(02)2396-8513

地 址:

台北市羅斯褔路二段9號5樓

網 址:

http://www.topsolar.org.tw/

(三)、報名繳交資料

請報名之申請者依參選辦法之規定報名,詳細填寫參選資料表之各項表格紙本 1 份,附件內容提供電子檔即可;並請繳交資料光碟片兩份(含各類附件),請以 A4 規格、12 級字為準(中文:標楷體、英文:Arial)。

(四)、收件方式

請將申請資料(報名表及其他附件資料皆須提供電子檔,另報名表須再額外列印紙本一份,附件資料可不提供紙本),於 113 年 4 月12 日(含)以前(郵戳為憑)掛號郵寄-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第十一屆優良太陽光電系統光鐸獎評選工作小組」(收件地址:10093 台北市羅斯褔路二段 9 號 5 樓) 王小姐。

 

參選類別

(一) 參選類別為以下類(如下表),每類取 2 名,獎項由評審委員會視參選作品水準議定,必要時得以「減少名額」或「增加名額」辦理。
(二) 具有特殊設計者,經評審委員會多數通過,得增列特殊表揚獎項。
(三) 具有擴大政策宣導效益者(如:漁電共生),經評審委員會多數通過,得增列政策推廣獎項。
(四) 參選案件入圍複審者,並經評審委員會多數通過遴選,得列予優選獎座,以資鼓勵。

獎項分類

項目說明

優良金融服務獎

具備推展太陽光電融資服務的金融服務相關產業(包含本國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或子行及租賃業等)。

優良屋頂型系統獎

系統併聯運轉已超過一年以上之系統

優良地面型系統獎

系統併聯運轉已超過一年以上之系統

優良一地多用獎

系統併聯運轉已超過一年以上之系統

 

審查標準

(一)、優良金融服務獎,獎項審查標準如下所述:

評比項目

說明

權重佔比(%)

A.太陽光電融資現況

太陽光電融資發展歷程與實績說明

40%

B.多元融資模式與策略

融資模式、流程與策略說明

30%

C.專業團隊與人力

專責團隊與人才培訓、內控及審核機制說明

15%

D.社會企業責任與綠色金融宣導

投入社會企業責任、綠色金融宣導、教育及推廣作法說明

15%

總   計

 

100%

 

(二)、優良屋頂型系統獎、優良地面型系統獎,獎項審查標準如下所述:

評比項目

說明

權重佔比(%)

A.系統結構與配置

系統整體性設計、安全,請提出細部說明

25%

B.系統發電情形

提供歷年發電數據(至少一年以上)

35%

C.系統維護情形

提出過去與未來維運計畫書

30%

D.應用宣導說明

說明太陽光電系統宣導效應

10%

總   計

 

100%

 

(三)、優良一地多用獎,獎項審查標準如下所述:

評比項目

說明

權重佔比(%)

A.系統結構與配置

系統整體性設計、安全,請提出細部說明

15%

B.系統發電與維運情形

提供歷年發電數據及維運資料

20%

C.系統施工品質說明

系統施工工法之說明

10%

D.多元應用及環境效益

說明兼顧環境生態或空間多元利用之作法

30%

E.政策宣導及地方合作

說明系統與政策推動之關聯性及相關推廣活動事跡

25%

總   計

 

100%


評審作業

(一) 評審委員會:本署邀請太陽光電、金融領域之專家及學者參與評審作業。
(二) 評審程序:申請人報名後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判斷是否合乎參選資格。評選分初審、複審兩階段,其中參加優良金融服務獎並進入複審的案件,總得分計算方式為初審及複審分數分占 30%及
70%。


1. 初 審:
(1) 參選資格之審定(詳見申請文件表)。
(2) 根據書面資料,評算分數。
(3) 決定複審名單。


2. 複 審:
(1) 須進行該參選案件簡報。
(2) 除優良金融服務獎之外,評審委員得視審查需要,委由執行單位進行實地查證作業。
(3) 根據送審書面資料、複審簡報,進行複選評分。
(4) 辦理複審委員會議,評選得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