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社區

鼓勵結合在地社區的特色,加深中央與地方政府合力推動,經濟部於102年3月5日公告實施「經濟部推動陽光社區補助要點」,發展太陽光電陽光社區應用,藉由提供線路併聯、宣導推動等經費補助,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推動太陽光電「陽光社區」的建置,目前全國已有32個陽光社區,在屏東、高雄、臺南、雲林、澎湖等地綻放能量,容量總計達6.5MW以上。
 
各直轄市、縣市可針對所轄區域內,設置戶數達10戶以上,總設置容量50瓩以上的案件,提案至經濟部能源署審查,通過審查後,每50瓩案件提供縣市政府新臺幣20萬元的推廣費用,並依容量增加而遞增。同時,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可獲得線路與併聯等經費補助,如系統併聯衝擊分析、系統併聯審查、引接線工程、加強電網、線路補助及系統併聯升壓等費用,每案每項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線路與併聯補助費用若獲其他機關補助者,應依每項補助金額上限扣除其他機關補助額度後計之。同一年度所有申請案累積計算,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透過縣市政府的推動,促進社區民眾與系統業者投入太陽光電,不僅為民眾創造售電收入,也讓太陽光電的應用更貼近生活。

申請區域必需包括二個部分: 

  • 陽光社區民間建築-於「陽光社區」計畫區域內,以呈現太陽光電社區為意念,規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築物。
  • 陽光社區公共設施-於「陽光社區」計畫之區域內,或座落於「陽光社區民間建築」以及其鄰接週邊,以呈現太陽光電社區為意念,規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供公眾使用設施。

  
公共設施的設置可包括:

  1. 區域內政府大樓,學校或各項機構設施
  2. 公有停車場、停車塔
  3. 候車亭
  4. 社區內公眾使用設施
  5. 陽光社區範圍內休閒運動設施
  6. 警衛室
  7. 公園噴水池,夜間照明相關設施等。

 
申請及審查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及地點:

  • 申請期間-每梯次收件截止日期分別為三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以送達日期為準
  • 收件機關-經濟部能源署

 
審查作業:

  • 初審:包括資格審查及文件審查,申請案文件不全或有誤漏者,能源署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未全者,應予退回。
  • 複審:初審符合者應辦理複審;能源署得邀集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進行複審,必要時,得請申請者到場說明。

 
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計畫書(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光碟二份)

(1) 基本資料:包括計畫名稱、緣起、目標、執行期程及宣導方法。
(2) 計畫內容:
a. 工作項目。
b. 陽光社區整體建置內容:社區內容、示範效果、戶數及容量。
c. 設置地點:地理位置、人口居住及地區簡述。
d. 計畫執行及管理方法。
e. 預算使用說明。
f. 示範及推廣效益:推廣活動規劃、未來宣導方式及預期效益。

2. 各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3. 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4. 其他經能源署指定之文件。
 
補助款撥付條件: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案全數發電設備取得設備登記前,應每月向能源署回報及追蹤執行進度。
2. 於核定案全數發電設備取得設備登記後一年內,辦理相關宣導活動三場次以上。
 
完成以上事項後備齊文件申請撥付補助費用。
 
詳細資訊,請參考:經濟部推動陽光社區補助要點